(2017)黑1124财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庆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5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逸城家园。被申请人:崔庆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仁和小区。王大军与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崔庆军名下的财产。王大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大军与崔庆军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崔庆军名下的在孙吴县仁和小区*号楼***室的房产,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崔庆军名下的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22,500元,该账号为621228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