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亚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德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李勋勇。上诉人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德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钟斯朗书 记 员 潘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