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琳与王丙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琳,王丙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59号申请人赵琳,女,1985年9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王丙礼,男,1950年3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上列当事人因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鹏舞审判员 路晓东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