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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力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32号罪犯黄力,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力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黄力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黄力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黄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湖南省娄底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力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7年娄底监狱减(有)字第584号提请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