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农良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良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43号罪犯农良寅,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良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农良寅的犯罪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良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1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803分。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良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