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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邹生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生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26号被执行人:邹生津,曾用名邹胜军,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将该刑事判决所涉财产部分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70元。该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生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四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邹生津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商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80元、被害人卢某人民币230元、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60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18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