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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25号原告: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附东街36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被告:中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6号2幢3层303室。法定代表人:柳兴,经理。原告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自贡市新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