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梅德福、乔金凤、姚军、寇路丹、蒋玉和、林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梅德福,乔金凤,姚军,寇路丹,蒋玉和,林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公司职员。被告:梅德福,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乔金凤(系被告梅德福妻子),女,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姚军,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寇路丹(系被告姚军妻子),女,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蒋玉和,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林喜文(系被告蒋玉和妻子),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梅德福、乔金凤、姚军、寇路丹、蒋玉和、林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退回。代理审判员 郜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