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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317号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号新月大厦719室。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58号广电大厦1911室。法定代表人:高顺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