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轶群、韩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轶群,韩青山,罗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罗轶群,女,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青山,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湘青,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轶群与被执行人韩青山、罗湘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经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韩青山、罗湘青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