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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饶某与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徐某1,徐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9民初1363号原告:饶某,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告:徐某1,女,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告:徐某2,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徐某1、徐某2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1、徐某2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