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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延峰与蒋金臣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延峰,蒋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崔延峰,男,汉族,1968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蒋金臣,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生。关于申请人崔延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金臣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11刑初7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金臣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崔延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4.5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蒋金臣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金臣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金臣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保俊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