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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富元与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元,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821民初2135号原告:李富元,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南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77517164U。法定代表人:董武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该公司员工),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富元与被告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富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截至2017年8月13日利息合计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日,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富元借款100万元。李富元委托吴永怀向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2014年9月12日,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就本笔借款向李富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4.5%计息,月息月清。但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后实际仅按月利率3%计算向李富元支付利息,利息已支付至2017年5月。此后,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就没有再向李富元支付分文利息,也没有返还借款。李富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已超过月利率3%向李富元支付利息,多支出部分应抵扣上述借款本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尚欠李富元借款本息70万元,李富元同意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分四期偿还,即于2017年11月26日前返还16万元;于2017年12月26日前返还16万元;于2018年1月26日前返还18万元;于2018年2月26日前返还20万元。二、若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上述借款本息全部到期,李富元有权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李富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长汀县美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侯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