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艳英与马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英,马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325号原告:张艳英,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马新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合阳县城德贤庄,农民。原告张艳英与被告马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艳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新强立即偿还拖欠货款13565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张艳英与被告马新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的爱尚火锅店供应冻货、干菜、生熟鸡等食材,被告一月结一次帐。协商好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食材,被告起初按期结账,但之后被告不再按期结账。2014年年底,经原被告双方算账,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356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艳英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家庭住址,亦未提供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现提供的被告住址“合阳县城德贤庄二期四号楼中单元三楼西户”,本院多次去该地址寻找被告,该住址未见到有人居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艳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安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