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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英申请吴东河、孙丽娟诉前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英,吴东河,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73号申请人黄英,女。被申请人吴东河,男。被申请人孙丽娟,女。申请人黄英与被申请人吴东河、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东河、孙丽娟名下位于龙江县景星镇永发乡聚宝盆村新民屯其家中处院内存放的玉米(约12万斤)予以查封,申请人黄英以大地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吴东河、孙丽娟名下位于龙江县景星镇永发乡聚宝盆村新民屯其家中处院内存放的玉米(约12万斤)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抵押、变卖、损毁。案件申请费574.00元暂由申请人黄英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