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木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木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木合,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苗族,文盲,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8月1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木合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木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蔡木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在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蔡木合在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堡村被害人洪某1经营的烟酒店内盗窃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磨砂黄果树烟1条、硬遵义烟5包、福贵烟3包。经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洪某1被盗的磨砂黄果树烟1条价值130元,硬遵义烟5包价值130元,福贵烟3包价值150元。(被告人蔡木合本次盗窃所得财物价值共计710元。)2、2017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蔡木合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乡一加油站附近被害人吴某经营的萍萍烟酒店内盗窃硬白沙烟10条、软白沙烟3条、软黄果树烟3条。经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吴某被盗的硬白沙烟10条价值480元、软白沙烟3条价值129元、软黄果树烟3条价值69元。(被告人蔡木合本次盗窃所得财物价值共计678元。)3、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蔡木合在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堡村被害人洪某1经营的烟酒店内盗窃人民币500元、硬芙蓉王烟2包。经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洪某1被盗的硬芙蓉王烟2包价值50元。(被告人蔡木合本次盗窃所得财物价值共计550元。)4、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蔡木合在大龙经济开发区东艺打火机厂对面被害人匡某1(未���年人)经营的小卖部内盗窃槟榔4包、舒蕾牌洗发水1瓶、蒂花之秀牌洗发水1瓶、高露洁牌牙膏2支、清秀牌抽纸8包。经贵州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匡某1被盗的槟榔4包价值40元,舒蕾牌洗发水1瓶价值35元,蒂花之秀牌洗发水1瓶价值28元,高露洁牌牙膏2支价值10元,清秀牌抽纸8包价值24元。(被告人蔡木合本次盗窃所得财物价值共计137元。)(综上,被告人蔡木合盗窃4次,共获价值2075元的财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木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蔡木合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处罚,并处罚金。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蔡木合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洪某1、匡某1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贵州省天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涉案财物价格评估结论书,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的(2008)镇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凯里监狱的假释证明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木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被告人蔡木合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于同日从被告人蔡木合处扣押了迷彩帽1顶(作案时使用)、手套1双(作案时使用)、鞋子1双(作案时使用)、蓝色包装白沙烟3包、金边芙蓉王2包、黄色包装贵烟2包、贵烟(玉液)1包、紫色布口袋1个(作案工具),于2017年3月21日从被告人蔡木合处扣押了舒蕾牌洗发水(露)1瓶、蒂花之秀牌洗发水(露)1瓶、高露洁牌牙膏2支、老虎钳1把(作案工具),上述物品均存放于该局。被告人蔡木合曾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8月1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7年1月16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木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木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木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木合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处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木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从被告人蔡木合处扣押的作案时使用的迷彩���1顶、手套1双、鞋子1双、紫色布口袋1个、老虎钳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从被告人蔡木合处扣押的蓝色包装白沙烟3包、金边芙蓉王2包、黄色包装贵烟2包、贵烟(玉液)1包、舒蕾牌洗发水(露)1瓶、蒂花之秀牌洗发水(露)1瓶、高露洁牌牙膏2支,由扣押机关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查明所有人情况后,退还原财产所有人。被告人蔡木合违法所得价值1260元、678元、137元的财物,扣除上述扣押的属被害人的财物后,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洪加海、吴建萍、匡某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吴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