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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72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被告:赵某,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漫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