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刘玉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刘玉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05-1号原告: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郯城县港上镇颜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圣,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泉,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建,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孙家于埠社区,居民,住该村。被告: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港上镇颜湖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建,职务:经理。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玉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 冰审 判 员 郑海港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