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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刘玉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刘玉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05-1号原告: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郯城县港上镇颜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圣,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泉,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建,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孙家于埠社区,居民,住该村。被告: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港上镇颜湖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建,职务:经理。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港上镇停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玉建、临沂市钰森木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 冰审 判 员  郑海港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