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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孟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2民初1729号原告:李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元,常宁市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孟某某,男。被告:李某乙,女。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孟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雪峰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元及被告孟某某、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99068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2、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4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990686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李某乙转账730635元,第二日原告向被告孟某某转账860051元,现金400000元。共计1990686元。合同约定利息为一个月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3月24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以没有钱为借口,迟迟不还款。综上所述,二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李某乙、孟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我们现在经济困难,一定想办法尽快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与被告孟某某系夫妻,原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的哥哥。2014年3月25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990686元,约定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2﹪,二被告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未偿还。从借款之日至2017年10月24日,二被告按约定利率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74053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有原告方提供的借据、银行交易明细详细信息、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在卷为凭,且均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借1990686元现金给二被告李某乙、孟某某,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这种借贷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乙、孟某某借款后,经原告李某甲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甲要求两被告给付利息,借条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甲要求二被告李某乙、孟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乙、孟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甲借款本金1990686元和利息740535元(按约定利率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以及2017年10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40元,减半收取14320元,由被告李某乙、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荣达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