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龙加红,男,1975年9月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罗永忠,男,1974年5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加红与被执行人罗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加红与被执行人罗永忠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龙加红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罗永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龙加红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吴太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