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军、蒲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军,蒲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379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茂泽,男,该公司行政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王海军,男,生于1973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蒲永华,女,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军、蒲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因暂时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雨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