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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再次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韩涛驾驶鲁P×××××号轿车,沿山东省茌平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行到中心街与信发路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又与王某驾驶的鲁P×××××号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韩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韩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韩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