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某、任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梁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刑初559号自诉人闫某,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淅川县。被告人梁某,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被告人任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自诉人闫某诉被告人梁某、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闫某与被告人梁某、任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闫某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闫某撤回对被告人梁某、任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俊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显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