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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覃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4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成,曾用名覃维宝,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2年8月21日、2013年10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飞跃,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覃成及其辩护人吴飞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覃成以其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优生活旁的店铺为赌博窝点,提供场所给他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次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查处上述窝点并抓获覃成及多名参赌人员聂某、戴某、刘显著、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60元等物。归案后,覃成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赌资和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覃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覃成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60元和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