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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杨啟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杨啟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756号原告: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理人:马美付,男,该合作社负责人。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12号。被告:杨啟德,男。原告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与被告杨啟德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仁县通和小米椒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