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宝鸡盛维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宝鸡盛维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259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盛世佳园小区7号楼东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987839343。法定代表人刘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敏学,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康,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宝鸡盛维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1号(乡企综合大楼)25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4779268.法定代表人刘涛,任总经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宝鸡盛维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红娟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