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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承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承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3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承建,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由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承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潘虹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承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日18时许,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到奉节县兴隆镇荆竹村唐承建的住处,依法执行唐承建与姚谋共有房屋纠纷一案时,被告人唐承建为阻碍执行,在其房屋楼顶向楼下的法院工作人员抛砖头,并用啤酒瓶、铁锤等物品打砸法院的执行车辆后逃离现场,造成了法院执行车辆受损、执行受阻的后果。2017年1月18日8时10分,被告人唐承建在奉节县兴隆镇其住处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唐承建与姚谋就房屋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砸法院执行车的维修费1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承建采取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承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承建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承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承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经被告人唐承建质证无异议且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法院执行车被砸照片;3、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判决书、车辆维修收款收据、和解协议、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工作证复印件;4、证人谭某、马某、姚谋、谢某、唐某、谢某1、魏某、唐某1、赵某、魏某1、唐某2的证言;5、被告人唐承建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频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承建采取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承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承建系初犯,赔偿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承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承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