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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慧与廉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廉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黄慧,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高邑乡夭庙村委刘林祖。被执行人廉朋飞,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高邑乡夭庙村委夭庙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慧与被执行人廉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