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喻建立与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世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建立,肖世斌,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838号原告:喻建立,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斌,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12134429。法定代表人:肖世斌,该公司经理。被告:蒋正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喻建立与被告肖世斌、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喻建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建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瞿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