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5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马可荣与谭振国、高运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可荣,谭振国,高运根,江西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438号原告:马可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被告:谭振国。被告:高运根。被告:江西安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可荣诉被告谭振国、高运根、江西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因伤情严重,还在治疗过程中,其损失目前无法确定,待治疗终结后恢复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才民审判员  孙清武审判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