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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晔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胡晔,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执行人 张辉明,男,汉族,1973年5月4日生,住东乡县,现住东乡县,执行人 东乡县辉明酱菜厂,住所地江西 省 抚州市东乡县机场东路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晔与被执行人张辉明、东乡县辉明酱菜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剑锋审判员王挺代理审判员饶其良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乐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