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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文利与解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利,解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467号原告刘文利,女,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堂,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文力,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文利与被告解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文利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