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文利与解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利,解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467号原告刘文利,女,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堂,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文力,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文利与被告解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文利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