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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小龙、赵泽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龙,赵泽宾,马素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龙,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地址: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泽宾,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地址:南乐县。原审被告:马素次,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地址:南乐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小龙与赵泽宾、马素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上诉人马小龙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多次以不同的主叫号码与其所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均不能接通,2017年10月16日13点54分向其所留尾号为5456电话发送开庭时间短信通知,仍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马小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章臣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马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