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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42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光华、林火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华,林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4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林光华,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火莲,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光华与被执行人林火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房地产进行了拍卖,本案申请人领取了28255元,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324187元及利息,尚余本金233965元及利息160167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止)暂时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10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