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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凯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凯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69号罪犯陈凯章,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凯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邵检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湘刑再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凯章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凯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凯章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凯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该犯现累计折表扬4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凯章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凯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