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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号司惩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智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号司惩903号被罚款人:李超,男,1977年5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金智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超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超罚款20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