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号司惩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智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号司惩903号被罚款人:李超,男,1977年5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金智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超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超罚款20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