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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樊正华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正华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87号罪犯樊正华,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娄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正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樊正华的违法所得一千五百七十三万五千八百八十元,退还受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樊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樊正华的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樊正华在服刑期间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正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