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群芳与彭国桥、夏军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芳,彭国桥,夏军权,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592号原告周群芳,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国桥,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军权,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823184769。住所地:罗田县城南新区(朝凤家园)。法定代表人何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曼,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罗田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群芳诉上述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夏军权委托彭国桥雇佣原告周群芳在该公司承建的罗田县骆驼坳镇三港工业园湖北集诚制造有限公司1-3号车间工程基建项目部分工程(钢结构)工作,2015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由于应被告方要求冒雨工作,致原告周群芳不慎从梁柱上滑落而摔伤。原告周群芳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466.29元,伤情经罗田县万密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伤残十级,误工时间150天,护理期限5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花费鉴定费1900元。原告周群芳因伤所致的各项损失经各方当事人当庭核定为共计93000元,现其要求各被告依法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周群芳因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93000元。前述款项限于2017年11月4日内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群芳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