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烈芳、熊艳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烈芳,熊艳,徐平,陈礼,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烈芳,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艳,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平,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列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负责人:张天伦,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祥,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林,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烈芳、熊艳、徐平、陈礼与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黔05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陈烈芳、熊艳、徐平、陈礼和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因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HOME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于2017年3月1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7年9月8日,该案二审结案后,本案恢复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烈芳、熊艳、徐平、陈礼预交的7405元、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7504元各自退回。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陈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