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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侯函、熊汉文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侯函,熊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43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主要负责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侯函,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熊汉文,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楼东西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0786332P。主要负责人:朱朝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侯函、熊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