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彩华、梁和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彩华,梁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钟彩华,女。被执行人梁和民,男。申请执行人钟彩华与被执行人梁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78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彩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的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梁和民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和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和民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梁和民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5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和民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和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本案执行费2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和民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皓平审判员 廖晓津审判员 刘德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