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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背连、姚祖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背连,姚祖和,韦云飞,韦定均,韦小群,韦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韦背连,女,1943年1月30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姚祖和,男,1940年7月16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云飞,男,1973年6月25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定均,男,2004年2月29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小群,女,1998年8月1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星磊,男,1951年10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背连、姚祖和、韦云飞、韦定均、韦小群与被执行人韦星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23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7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另查被执行人韦星磊在房产、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登记的财产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背连、姚祖和、韦云飞、韦定均、韦小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