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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秋华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秋华,张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324号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子林,主任。被申请人刘秋华,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申请人张纪清,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秋华、张纪清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8602元,承担执行费329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黄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