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衡东县金城大酒店与罗雪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金城大酒店,罗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金城大酒店,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先锋路。负责人宾建军,该酒店的经营人。被执行人罗雪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东县金城大酒店与被执行人罗雪林餐饮、住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雪林应履行(2017)湘04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17952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和申报财产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雪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查询措施后,未查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莉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郭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