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893号原告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大道西,组织机构代码:32679602-9。法定代表人:茹根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幸业,该公司后勤主管,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立案、和解等)。被告张俊杰,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俊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阳县鸿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强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