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钱惠华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惠华,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4240号原告:钱惠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钱惠华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钱惠华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另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惠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钱惠华负担。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晓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