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万瑞卿与万文全、万金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瑞卿,万文全,万金环,万建华,万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万瑞卿,男,194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万文全,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万金环,女,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万建华,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万俊华,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文全、万金环、万建华、万俊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万建华与郭冬梅系夫妻关系,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纠纷发生在被执行人万建华与郭冬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万建华与其妻郭冬梅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冬梅名下的被执行人万建华与之共有的银行存款54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