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57常州曙光化工厂与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曙光化工厂,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曙光化工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滨江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十一路。法定代表人:黄益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曙光化工厂与被执行人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