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与韩永茂、张凤华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韩永茂,张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937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负责人:边炳尉,支行长。被告:韩永茂,男,1979年2月5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张凤华,男,1957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诉被告韩永茂、张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缓交、已减半),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实—46——4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