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辉、杨伟东诉被告岳道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杨伟东,岳道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6156号原告:孙辉,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杨伟东,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京九路七里铺。被告:岳道鲲,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东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主要负责人:张东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辉、杨伟东诉被告岳道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辉、杨伟东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辉、杨伟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杨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辉、杨伟东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梅 更多数据: